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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CASE STUDY

案例分析​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 作者:id31604667 | 发布时间: 2016-10-17 | 1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例点评
银广夏一案所引发的问题
 
银广夏留下的疑问:
疑问一:银广夏为何能持续造假?
“证券监管部门为何对这样一个弥天大谎毫无察觉?”
首都经贸大学刘纪鹏教授说:
揭开黑幕的是媒体而非监管部门,这件事不能不引人思考,监管部门该如何扩大监管视野,如何切实地负起责任,银广夏事件给人们上了一课。
疑问二:对银广夏事件的相关当事人处理程度如何把握?
刘纪鹏教授指出:
银广夏的财务报告都是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经过证券承销商认可的。
对于未履行责任甚至协同造假的中介机构应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刘纪鹏教授强调:
现在大多中介机构名义上是合伙人制,实质上并没有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显然难以敦促其强化责任意识。
“因而当务之急是完成名副其实的合伙人制的转换”,“要让中介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对未尽职责甚至参与造假者,要让其承担经济连带责任,要砸掉他们的饭碗,罚得他们倾家荡产”。
疑问三:在银广夏长达两年的牛股生涯中,一些新闻媒体、股评家们又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
对此,刘纪鹏教授说:
目前也许从经济上、法律上尚不能追究这些人的责任,但这些推波助澜者必须受到道义、舆论上的谴责。
“要让造假者信誉扫地”。
案例分析   
    1.银广夏A是1994年挂牌的老上市公司。公司股票上市以来,大部分时间走势平稳。甚至在2000年初其股价还没有超过1997年5月的历史最高价18.5元,其随指数的升降而起伏的股价特征是较为平和的,对于部分投资者来说这样的股价走势是缺乏吸引力的。从暴露的问题看,公司管理层也开始在2000年初起寂寞难捱了。终于,1999年年报的公布使人耳目一新。在1999年年报公布前,银广夏A的股价自2000年1月中旬起如脱缰野马,媒体上的各路英雄好汉纷纷看好公司的骄人业绩,股价飞涨。
如果银广夏A的业绩是一场骗局,那么策划这种骗局的动机是什么?如果我们将像银广夏有同类情况的公司研究一番,操纵股价非法牟利必定是重要原因之一。和银广夏相同的公司还有许多,如琼民源虚构利润、虚构资本公积。琼民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消息”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 651万元和6 630万元。
    监管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银广夏A事件,是由《财经》杂志戳破纸窗的。《财经》杂志并非证券类报刊,但《财经》杂志对证券市场的报道一直是较有深度的。负有直接监管职能的应该是地方证管办,但它并没有直接发现银广夏A的问题,这表明地方证管办的监管力量还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执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银广夏A并非第一家,琼民源A、红光实业、东方锅炉等早已成为“先驱”。以往上市公司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主要通过行政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方式较为常见,也有个别绳之以法的,如红光实业等。由于多数案例处罚较轻,也使得银广夏A之流有恃无恐。银广夏A敢于前赴后继,也可以认为市场有滋生造假的环境。实际上,《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美国,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绝对会被认为是蓄意欺诈,会引用刑法立案侦查。20世纪80年代轰动全美乃至全世界被称为金融大盗、“垃圾债券大王”的迈可•米尔肯,据称也只是进行了“不实、鲁莽及恶意的内幕交易”,最终被罚得倾家荡产、名誉扫地,从而达到对于潜在犯案者的威慑作用。
    2.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负责银广夏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系由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与天勤(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合并设立,此前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前身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一直负责银广夏的审计工作,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员工300多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100多人,该所目前为国内60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2000年的营业收入达4 000多万元,是国内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98、1999、2000连续三年,该所均为银广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规模如此的大所投资者怎能不信赖?可见“作为公众利益的受托人和看护者”的注册会计师在这一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推断出注册会计师的错误性质为重大过失或者是欺诈,至少可以推定为涉嫌欺诈。注册会计师可以发现造假但是却没有发现造假的几大环节。具体分析如下:
(1)证函征询:函证的目的是证实相关账款余额真实性、正确性,防止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销售业务中发生差错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通过函证可以发现和证明对方的存在和被审计单位的记录可靠性。询证函应由注册会计师利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业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编制,但是询征函的寄发一定要由注册会计师亲自进行。在银广夏案件中,由于萃取工程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如果秉持专业准则,具有独立、客观、公正、勤勉的专业操守,是可以向几个方面征询收入状况的:
第一,向德国的代理商征询,即所谓的代理出口商。虽然预计回复的可能性不大,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可以表明注册会计师是足够谨慎的。
第二,向出口收款银行和相关银行征询。回复的可能性较大,这样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发现上市公司造假的蛛丝马迹。
第三,向海关征询。由于数额巨大,可以上门查询。萃取工程对公司的利润影响达到95%以上,作为注册会计师是应该保持足够的谨慎的。
第四,向税收机关征询。由于出口均有退税,退税应该有记录。同时,也可以向原料供应方面相应的对象,如供应厂商、往来银行等征询。
    (2)现场考察:按照审计重要性的规则,由于天津银广夏的收入占绝对多数,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该对天津实地考察验证。
    (3)常识性的问题:退税问题、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问题:公司明确揭示公司所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也没有增值税减免政策,但2000年年报中可以发现:第一,公司2000年年末的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即公司的增值税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第二,在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中显示,公司2000年度的增值税仅仅只交了52 602.31元。但是公司的工业企业性销售收入2000年度为8.27亿元,毛利为5.43亿元。从公司所用原材料和动力燃料方面来看,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应当是比较小的,因此公司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是比较大的,但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
    出口退税问题:我国为鼓励出口,出口都有退税,但是报表中没有此项记录。
    我国现在有四个法律——《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有关。从有关规定分析来说,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具体的执业人员有可能受三方面的处罚:第一,专业类的行政处罚:证监会吊销证券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协会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吊销事务所的牌照;停业;罚款。第二,刑事处罚。第三,赔偿责任。
    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一些信息中介机构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究竟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年报等的审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有人称注册会计师是“经济警察”。然而,纵观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不免令人担忧。中国股市开市以来的几个大案,几乎都牵涉到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失职责任。从一开始的原野事件、中水长城事件到红光事件和琼民源事件,涉案的注册会计师不仅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还为公司管理当局的违法行为推波助澜。在这些事件中,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坚定立场,是可以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的。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审计中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才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做到最有效的监控。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应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和实质性测试。所谓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各种数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反常现象。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的基本常识。另外,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写到:“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也就是说,重要审计项目要运用实质性测试。
    3.银广夏事件的民事赔偿问题。民事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都有相应的规定,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第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规定的案由是“操纵证券市场纠纷和虚假信息纠纷”也表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当年的琼民源、红光到目前的黎明、银广夏,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层出不穷,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却一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呢?我国民事赔偿机制不能启动的症结到底何在呢?证券市场上的造假案件,投资者曾不止一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但从早期的红光案到此前的中科创业案,再到银广夏,还没有一起案件获得法院的正式受理。法院为什么不愿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理由是目前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事实上远不止于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我国证券法对于违法责任的规定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条款简陋,不具有可操作性。证券民事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相比,还需要解决一些非常特殊的问题,概而言之有以下几点:
    (1)谁有权利向银广夏提出索赔。
    (2)举证责任的分担,即应由哪些单位对投资者可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银广夏案件中,原告则需要证明其损失是信赖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的,即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和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即责任的范围在侵权法上本身就存在争议,再加上证券市场上证券价值的确定也非常困难,所以证券民事赔偿额的确定成为一个世界范围的难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处理方法是以法令规定一系列标准,以此标准直接计算损害赔偿额。
    (4)责任人有无能力赔偿。当然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远不止如上所述,但如果这些主要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话,那么证券民事赔偿也只能是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