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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CASE STUDY

案例分析​
建设银行中江案
来源: | 作者:id31604667 | 发布时间: 2016-10-17 | 1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设银行中江案-案例点评
风险评估
1、中江集团
杠杆风险
金星房产的危机,与多年来房地产市场一直惯用的高杠杆高风险不无关系。自房改以来,房地产开发及投资,均是依靠高杠杆来实现高收益。如果单纯计算利润率,房地产恐怕并非最暴利行业,随着土地招拍挂实行,2003年以后土地成本不断增高,许多房企利润率已降至20%左右。但是仍然有大量的项目敢于借15%左右的信托,甚至超过20%的基金,这主要是因为高杠杆率的存在。 
在以前,支持高杠杆的两个因素,一是便宜的银行贷款,以及预售制度;二是银行宽松的按揭利率政策鼓励了投资炒房。而自本轮楼市调控以来,预售款的监管和信贷收紧使多年来支持高杠杆的力量受到遏制,迫使开发商开始痛苦的去杠杆化过程。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曾表示,中国的开发商能否成功,取决于如何控制杠杆借贷,房价高低并非问题,杠杆高才是最大风险。中江控股就一直使用高杠杆在腾挪项目。
而由于预售款监管漏洞,金星房地产本该封闭运行的资金流入“中江系”资金链,随后者一并断裂。
民间借贷风险
    在进入房地产仅仅两年后,2010年,作为住宅开发商的中江控股又涉足专业性很强的商业地产,以7亿元价格收购温德姆豪廷大酒店和其公寓的部分产权。
    一位当地酒店业业内人士认为温德姆的亏损是因为这个老板本不是吃酒楼这碗饭的,酒楼的定位、规划、管理和经营其实是很复杂的,他最大的失误是酒店的主打不清晰,又是宾馆又是公寓又是KTV,初来客人连正门都找不到。
酒店由于具有长期持有经营、收益慢等特点,一般开发商要在15-20年才能基本收回成本。 酒店收益回收期长,而地产项目短期风险较大,酒店资产估值又明显偏高。
由于收购温德姆时,“中江系”自有资金不足,俞中江向社会融资甚多,后期更是向公司员工直接打借据融资,光利息就高达几亿元。有的债权人已将俞中江告上了法庭,据金华市人民法院公告显示,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康市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旭曦诉俞中江及中江控股案,于2012年2月7日开庭。
    浙江省银监局早前发表报告指,浙江局部地区受产业空心化和资本虚拟化趋势影响,民间借贷风险正向银行体系蔓延。
风险启示
中江集团的主业一直盈利,但不愿固守主业,偏离主业,摊子铺得过大,盲目投资房地产,资金需求早已超过其主业的盈利所得。在宏观调控背景下,银行收紧银根,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只得求助民间融资, 在利滚利的高利贷雪球效应下,俞中江根本无能力偿还债务,最终资金链断裂。
2、浙江建设银行
操作风险
    俞中江不只是非法吸存,还涉嫌骗贷。俞中江曾私刻建行建德支行的公章,重复抵押以及使用假房产证做抵押,如三本抵押权证对应同一处房产。银行在核实工作上有所疏漏,工农建三家大行都不知情。此外,俞中江曾从建德开出一张真实的土地凭证,但相应地块并不存在。
    一位银行业从业人士分析,赊销项下的保理业务,银行一般不会去验货,而是通过查看增值税发票来提高作假成本。
道德风险
    根据建行的审贷分离原则,企业要获得一笔贷款,首先需要支行客户经理作出申报,支行风险主管同意后再往分行上报,经过分行的五个独立审批人同意之后,才能发放。也就是说,一般支行行长并不能帮得上忙。如果只是贷款岗位的人违规,审批环节完全可以不批。
    此案中不乏银行内部人士充当资金掮客的可能。
    宝石支行的主要责任在于为一笔委托贷款违规出具保函。这笔总额为1亿元的委托贷款来自浙江省的一家名为中新力合的担保公司,在中新力合对“中江系”缺乏了解而有所犹豫的情况下,宝石支行也为此出具了保函。这笔委托贷款的未偿余额约5000万元。
2011年,杭州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亦与“中江系”发生1亿元的资金往来。这笔贷款是以贸易融资的形式操作,即银行给予贝因美1亿元授信,贝因美集团与“中江系”下属香料企业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发货后该企业无钱支付。贝因美其实并不了解中江,如果没有银行在其中的一些安排,贝因美绝对不会去做。而这笔债权连本带息已经转让,贝因美集团没有风险敞口。
风险启示
银行自身体制上的缺陷
国有商业银行是由政府代表国有资本的唯一出资人或控股的大股东,它并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商业银行内部所有者缺位,以及政府对银行负无限责任,使得银行的经营者既缺乏所有者约束,也缺乏对信贷风险进行规避的主观能动性。
风险管理机制失控,监督机制虚有其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结构仍为总行一分行一支行一储蓄点,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关系链条长,决策滞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分级核算,层层负责”制,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只对所在行的行长负责,不直接对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内部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受制于行长,风险必须让步于业绩。
贷款流程的实际操作不规范,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存在偏差
    国有商业银行“三查”执行力度不够,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不细致,贷中执行不到位,贷后监督不得力,造成了贷款预警机制失去原有的作用。
    多年来,四大国有商业行在监管机构对于降低不良资产率的要求上普遍的做法是“稀释不良资产”,在对于降低不良资产率的要求上,从总行到各分支行普遍采用的办法叫“扩大分母”,盲目地扩大资产规模,这样不良资产就被稀释了,比率就下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