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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来源: | 作者:中瑞勤 | 发布时间: 2023-03-14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

假设某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果、杂货,每月含税销售额为20,600.00元左右,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00元。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不考虑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按3%计算。)

【解决方案】

该个体工商户每月不含税销售额:20,600.00÷(1+3%)=20,000.00(元),达到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应当缴纳增值税。全年应纳增值税:20,600.00÷(1+3%)×3%×12=7,20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个体户每年收入:20600.00×12-7,200=240,000.00(元)。

如果该个体户进行纳税筹划,其每月含税销售额控制20500元,则每月不含税销售额:20,500.00÷(1+3%)=19,902.91(元)。没有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该个体户每年收入:20,500.00×12=246,000.00(元)。

综上,虽然该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降低了,但全年收入反而增加了6,000.00元。

【税务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果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位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附近,应当尽量使自己的不含税销售额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从而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

特别提示,该优惠仅能适用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能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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