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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利润分配涉及哪些流程和税务安排?
来源: | 作者:中瑞勤 | 发布时间: 2023-03-01 | 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 案例:

20225月外商独资居民企业拟向其全资股东香港非居民企业分配公司2021年可分配未分配利润,由于企业已提足盈余公积金,当期分配利润时期企业无需计提盈余公积,那么本次利润分配涉及哪些税务处理和操作流程呢?

二、案例分析:

1.本案例中涉及利润分配,那我们首先考虑税的问题?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根据20081月1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时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项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本案例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由于该企业股东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为避免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且为该居民企业全资股东持股比例为100%,本次向境外支付股息适用税率为5%

相关法规规定:《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3.本案例中涉税事项缴税时点是什么时候?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是谁?

在该外商独资企业实际支付之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五、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十六、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由于《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对于扣缴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有所更改,故前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扣缴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失效,本案例适用《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扣缴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

三、境外股东分配利润操作参考

(一)境外股东分配利润流程如下:

1.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2. 股东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草案;

3.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地优惠税率;

5. 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6. 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3万美元以上适用);

7. 提供资料办理付汇手续。

(二)在提供资料办理付汇手续时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 书面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地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地审计报告;

5. 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地,提交《税务证明》。

(三)相关法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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